國家發展基金(以下簡稱國發基金)應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,提撥一定比例,投資文化創意產業。 補助金額: 依本辦法申請國發基金投資之案件,以該投資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九為限;其申請程序如下: 一、申請投資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,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(以下簡稱文建會)辦理。 二、申請投資金額逾新臺幣一億元者,由國發基金依其相關規定辦理。